一、為了規范
保安服務的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制定本條例。
二、本條例所稱
保安服務是指:
(1) 保安服務根據保安服務合同,公司派遣保安提供警衛、巡邏、守護、護送、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從事本單位的警衛、巡邏、守護等安全保衛工作。
(3)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人員實施。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為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
三、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四、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簡稱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五、保安服務單位應當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
六、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保安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七、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人員和保安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